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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炳庄与李丽仪、谭文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炳庄,李丽仪,谭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炳庄,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李丽仪,女,163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谭文锋,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许炳庄诉被告李丽仪、谭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5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炳庄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丽仪、谭文锋支付欠款140000元以及利息、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暂合计16456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炳庄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被执行人李丽仪、谭文锋的财产线索如下:被执行人李丽仪、谭文锋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号501房。经查本案已诉讼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丽仪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号501房的产权份额。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提供被执行人李丽仪、谭文锋的财产线索不足以清偿义务,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李丽仪、谭文锋名下有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号501房,经查上述房产已经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6103号案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本院亦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现尚未有结果;除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琼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湛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钺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