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敬树兰、彭高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树兰,彭高寿,詹修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94-2号申请执行人敬树兰,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彭高寿,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被执行人詹修容,女,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执行人敬树兰与被执行人彭高寿、詹修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高寿、詹修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敬树兰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高寿、詹修容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敬树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高寿、詹修容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敬树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