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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5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B座12101室。法定代表人吴玉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法定代表人方金瑞,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05的存款75353.0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其已在2017年3月1日由郑志恒个人代为履行了本案判决的法律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年3月2日收到了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华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甜打印:贺甜校对:贺甜2017年月日送达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19日地点:本院执行局321室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合议人:杨李华、张鹏、董超承办人:杨李华记录人:贺甜杨:今天我们合议一下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神力超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15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汉中市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6×××05的存款75353.00元。后被执行人向本院陈述其已在2017年3月1日由郑志恒个人代为履行了本案判决的法律义务,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申请执行人确认2017年3月2日收到了该笔案款,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现拟终结执行。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董:这个案件本就不应受理,同意终结执行。决议(2017)陕0113执1582号案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