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4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顾勇与陈银花、林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勇,陈银花,林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4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勇,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陈银花,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执行人:林建勇,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顾勇与被执行人陈银花、林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银花、林建勇偿还顾勇借款34万元,此款2016年11月底前偿还4万元,此后每三个月各偿还4万元,2018年6月底前全部偿清;如陈银花、林建勇未能按上述第一项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陈银花、林建勇除偿还借款34万元外,还应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另承担利息。另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049元由陈银花、林建勇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银花、林建勇名下无房产,对被执行人林建勇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陈银花名下车牌号为苏J×××××车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林建勇名下没有车辆,因被执行人陈银花车辆暂无法扣押,申请人同意对该案件做程序终结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银花、林建勇名下无房产,对被执行人林建勇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陈银花名下车牌号为苏J×××××车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林建勇名下没有车辆,因被执行人陈银花车辆暂无法扣押,申请人同意对该案件做程序终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9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张晓剑审判员 唐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