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执2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