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莹犯诈骗罪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40号王莹: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6)川刑终37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在对三尊佛像鉴定之前,你一直相信三尊佛像是古董,你不具有用现代工艺品冒充文物诈骗的故意,你与罗兆银之间的交易是买卖关系,你在客观上无诈骗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案,并改判你无罪。本院经审查,陈忠海称其能够帮助罗兆银融资,即与高庆玲和你向罗兆银虚构你为皇室后代,在山洞存有大量美金的事实,约定由罗兆银支付3000万元人民币换取9800万美元。致罗兆银通过银行向你转款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你分得2400万元人民币,陈忠海、高庆玲分得600万元人民币。事后你拿出三尊佛像称其价值为5000万元人民币,该三尊座佛像由陈忠海、高庆玲拿走,后经鉴定三尊座佛像为现代工艺品。你所实施的行为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银行转账汇款单等书证,证人刘某、王某甲、王某、窦某某、陈某某、陈某、王某乙、王某丙、魏某某、王某丁、王某戊证言,以及你与陈忠海、高庆玲的供述所证实。因此,原审认定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