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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杨志蓉与张莉等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蓉,张莉,唐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蓉,女,汉族,生于1950年7月1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生于1992年2月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唐春兰,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莉、唐春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莉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德支行账户5275***4398内存款1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焱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