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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执字第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迎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清执字第134号之1申请执行人: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迎新,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迎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仅有一处居住用房,不易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书臣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