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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5号之一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汇津街62号燕赵大厦写字楼1801室。法定代表人:米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琳,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西街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佛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居正、张国春、张宗英、梁秋霞、张宗利、刘淑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中南四街113号的房产。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佛强再生资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的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耿 亮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