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他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来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来丰实业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他3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来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沙路华佳大厦西栋5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1049Y。法定代表人:王严宇,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该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来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7执4631号。关于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及其门店、关联公司群体性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系列案件,因其涉及区域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为了集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统筹分配变现款项,确保后续强制执行工作依法有序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129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有关卷宗材料应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王晋海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志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