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加军与李新平、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军,李新平,杨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刘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新建,男,汉族。刘加军与李新平、杨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102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由李新平、杨新建二共同偿还刘加军28.8万元及贷款利息。判决杨新建单独偿还刘加军借款19.4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新平、杨新建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权利人刘加军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刘加军同意,李新平、杨新建二人协商各半承担28.8万元的本息。李新平已经履行了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杨新建履行10万元后,其余案款未予履行。因杨新建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其女杨楠提供担保,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刘加军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