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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51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8年1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陕05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795元及利息,诉讼费9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自愿终结(2017)陕05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民终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