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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侯玉玲、丁欣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玉玲,丁欣峰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玉玲,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述运,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欣峰,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升,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玉玲因与被上诉人丁欣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侯玉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树峰审判员  李 锋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