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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香粉与寇改玲、王天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粉,寇改玲,王天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920号原告:张香粉,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寇改玲,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王天帮,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香粉诉被告寇改玲、王天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张香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香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香粉承担。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