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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晓智与乌鲁木齐爱点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智,乌鲁木齐爱点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5民初1654号原告:姚晓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乌鲁木齐爱点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382号。法定代表人:姚晓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姚晓智与被告乌鲁木齐爱点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点滴广告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晓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晓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30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3月25日,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工资30000元整,被告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款为由予以搪塞,分文未还。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5日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向原告姚晓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兹有我公司欠本公司员工姚晓智工资30000元整。”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未支付原告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姚晓智提供的“欠条”显示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欠付原告工资30000元。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故对原告姚晓智要求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支付工资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乌鲁木齐爱点滴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姚晓智工资30000元。上述款项,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晓智支付完毕,逾期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姚晓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爱点滴广告公司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欣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