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华伟与王俊超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伟,王俊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华伟,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王俊超,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彭婆镇彭婆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伟与被执行人王俊超劳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华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一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