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蒲洪光、邓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洪光,邓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709号申请执行人:蒲洪光,女,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7日,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锐,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1日,住阆中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阆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蒲洪光申请执行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邓锐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