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曹祥与姚欢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祥,姚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57号申请人:曹祥,男,汉族,1991年11月9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代理人:张力秉,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苏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欢,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曹祥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姚欢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17年6月2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祥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欢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曹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金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