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洪民、曲长波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民,曲长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民。被执行人曲长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洪民与被执行人曲长波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曲长波应返还杨洪民养殖场及土地。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