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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香、薛增艳、沙仁高娃、薛凤女、薛虫小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香,薛增艳,沙仁高娃,薛凤,薛虫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被执行人闫香,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薛增艳,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沙仁高娃,女,蒙古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薛凤女,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薛虫小,男,汉族,1961年3月28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香、薛增艳、沙仁高娃、薛凤女、薛虫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