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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铭笛与肥西县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铭笛,肥西县妇幼保健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105号原告夏铭笛,女,201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法定代理人:夏某,男,系原告夏铭笛父亲,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清,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喜,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肥西县妇幼保健所,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三河东路。法定代表人:陈世年,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宫乐敏,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铭笛与被告肥西县妇幼保健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铭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铭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铭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铭笛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