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周艳松、雷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松,雷虎,欧阳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松,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口县。被执行人雷虎,男,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兴德,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周艳松申请雷虎、欧阳兴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艳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