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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关春强与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春强,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关春强。被执行人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人关春强与被执行人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130000元,受理费750元,执行费186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申请人关春强申请撤回了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陕西安禧置业有限公司眉县分公司财产能够变现处置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