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执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184330-7,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228号4号房。负责人竹下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中卿,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丰收北路***号,注册号320583601009402。经营者刘碧显,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77********,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新溪乡楼下村。申请执行人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欧西爱司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1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及其经营者刘碧显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公积金、车辆等财产信息。经相关协助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刘碧显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E×××××号车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无法进行处置,现已查封),此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及其经营者刘碧显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合洽模具加工厂及刘碧显名下除一辆本院尚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徐小艾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