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建均与谷俊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均,谷俊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213号原告:杨建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洪浩,河北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俊宽,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张玉庆,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均与被告谷俊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建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杨建均负担。审判员 刘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