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秀东与周付国、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东,周付国,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04号原告:周秀东,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兴隆镇长河套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2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安,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138XX****XX。被告:周付国,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组**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被告: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负责人:唐卫军,村主任。身份证号:×××,电话:139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增,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1组44号,系该村支部书记。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原告周秀东与被告周付国、兴隆县雾灵山镇转轴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周秀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秀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秀东负担。审 判 长 师庚卯人民陪审员 韩晓凤人民陪审员 周 建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小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