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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珊珊与被告王世平、季松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珊珊,王世平,季松兰,南京臻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1473号原告:唐珊珊,女,1989年1月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双喜,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平,男,1957年12月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兰(系王世平妻子),女,1957年2月1日生。被告:季松兰,女,1957年2月1日生。第三人:南京臻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高云岭39号。法定代表人:向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珊珊与被告王世平、季松兰、第三人南京臻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珊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珊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珊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由原告唐珊珊负担。审判长 陈 标审判员 尚贞华审判员 徐 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敏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