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247倪建生与闫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建生,闫路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247号原告:倪建生,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琴娣,太仓市浏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路路,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倪建生与被告闫路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倪建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建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倪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