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柴成顺与周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成顺,周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71号原告:柴成顺,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被告:周西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成顺与被告周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成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柴成顺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