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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柴成顺与周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成顺,周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71号原告:柴成顺,男,199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被告:周西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成顺与被告周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成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柴成顺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先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