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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啟建与被告李秀均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啟建,李秀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896号原告:徐啟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官春,系徐啟建之妻。被告:李秀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啟建与被告李秀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啟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徐啟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啟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啟建负担。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