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啟建与被告李秀均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啟建,李秀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896号原告:徐啟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官春,系徐啟建之妻。被告:李秀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四川共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啟建与被告李秀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啟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徐啟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啟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啟建负担。审判员 陈晓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