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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今日女报社、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今日,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26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海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今日女报社。法定代表人:王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龙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伏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龙辉,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佳妮,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河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今日女报社(以下简称报社)、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网公司)、湖南腾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湘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河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通知其他已转载媒体删除涉案不实报道;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对江河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江河物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60万元;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承担江河物业公司因此案支出的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用;二、由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存在以下错误:1、腾湘公司在转载涉案侵权文章时更换标题,已超出原文转载的定义,标题修改部分属于虚构事实,加深失实报道的危害。2、一审判决认定江河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江河物业公司存在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无法证明损失与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失实报道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与事实不符。3、一审判决认定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构成侵犯江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事实,但认为报社、凤网公司的失实报道对江河物业公司的负面影响范围仅限于报社、凤网公司的读者,这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仅要求在自营媒体向江河物业公司赔礼道歉,不足以消除失实报道对江河物业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报社、凤网公司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对江河物业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的认定正确,江河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存在虚假的情况,同时也确实无法证实其是否实际遭受了损失,以及其损失与报社、凤网公司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关于江河物业公司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所陈述的第一部分相关事实,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至于腾湘公司的行为与报社、凤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三、一审法院判令报社、凤网公司在其自营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处置得当,报社、凤网公司本身就属于具有省级以上的媒体,江河物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已经被支持,故江河物业公司仍要求报社、凤网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明显不当,属于重复请求。四、江河物业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等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的依据。腾湘公司答辩称:一、腾湘公司不存在对新闻报道进行不当加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二、腾湘公司履行了转载媒体审慎审查义务,及时删除了可能侵权的报道,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江河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立即删除《今日女报》、凤网公司、大湘网上的不实报道,并通知其他已转载媒体删除不实报道;2、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消除不实报道对江河物业公司的不良影响,在《今日女报》、凤网、大湘网显要位置对所有不实报道予以澄清;3、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对江河物业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赔偿因侵权行为给江河物业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600000元;5、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证据保全等费用由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14日,一位女保洁员在××××项目园区内进行清洁服务时与一业主发生冲突并被该业主推搡导致骨折住院。2016年7月12日,报社在《今日女报》第2652期A04版以《女保洁员上班时被业主推搡骨折算工伤吗》为题对上述事件进行了报道。涉案报道载明“文/图”为“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陈某、实习生杨某”。报道中叙述:“(女保洁员刘某)住院近30天,病情无人问津”、“公司:因未签合同故不算工伤,冒名住院系公司好意”、“7月8日下午,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刘姓经理在电话中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由于刘某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工作期间是与业主发生纠纷起冲突,所以算不上工伤。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只能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一定的经济救助。至于冒名住院一事,该经理表示,由于刘某不是合同工,没有医保,公司出于好意,特意用办有医保的员工姓名帮助其办理住院手续,这样可以让她节省不少费用”,该报道还附有律师说法,认为“被业主推搡倒地住院系工伤,公司未与劳动者签合同,属违法”。后腾湘公司在腾讯•大湘网上以《长沙一女保洁被业主推致骨折,住院30天无人无津》为题对上述报道进行了全文转载。2016年8月2日,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受江河物业公司委托,指派张某甲律师向报社和凤网公司发出律师函,指称报社、凤网公司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在未经核实与详细调查的情况下,肆意歪曲事实,报道严重失实,给江河物业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要求承担相关侵权责任。2016年9月18日,江河物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裁决。2016年10月20日,江河物业公司名称由“长沙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改为现名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河物业公司、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双方主要就报社的上述报道内容是否失实及是否给江河物业公司造成损失争议较大。一、江河物业公司主张报社、凤网公司以下报道严重失实:一是报道称刘某为江河物业公司员工,但刘某实为长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江河物业公司为此提交了其与××公司之间的《××××项目园区保洁服务合同》(附清洁服务质量评审考核细则)、××××项目园区保洁服务合同谈判记录等,以证明其将××××项目园区保洁工作承包给××公司,刘某作为保洁员,用人单位应为××公司;二是报道称江河物业公司一刘姓经理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刘某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算不上工伤,而事实上江河物业公司的唯一一名刘姓经理从未接受过报社、凤网公司采访,江河物业公司为此提供了公司员工花名册和社保缴纳证明;三是报道称伤者“住院近30天,病情无人问津”,事实上伤者入院治疗后,江河物业公司专程派人前往医院慰问,××公司也多次与伤者家属协商,江河物业公司为此提交了江河物业公司员工看望慰问刘某的照片。报社和凤网公司认为江河物业公司与××公司间的协议由江河物业公司单方提供,第三方无法清楚了解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刘某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符合××公司的招聘条件,其在江河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工作,接受江河物业公司的管理,可以认定为江河物业公司的员工;报社及凤网公司陈述该报道内容基本属实,系在访问了刘某本人及其家属,联系了民警了解报案过程后作出,但不能明确指出报道中的刘姓经理的真实情况。腾湘公司认为其作为转载媒体,只对报道进行形式审查并在知晓可能涉嫌侵权时主动删除了该报道,不存在侵害江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报社和凤网公司主张腾湘公司的转载没有其授权。二、江河物业公司主张因报社、凤网公司的报道导致其经济损失60万元,其中因负面新闻依据《长沙“××××家园”项目(一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向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房地产(长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房产公司)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因负面新闻不符合电建房产公司的招标要求被取消××原著3-3期项目物业管理中标资格,预期利润损失290122.56元,因该报道××××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导致江河物业公司产生的损失约100000元。江河物业公司为此提交了电建房产公司关于扣款100000元违约金及取消江河物业公司××原著3-3期项目物业管理中标资格的工作联系函、《长沙“××××家园”项目(一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相关报告、倡仪书、《中国水电地产两方合同价款结算单》等证据。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认为电建房产公司与江河物业公司有相同的股东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其所出具的证据证明效力低,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江河物业公司实际遭受了上述损失。庭审过程中,报社和凤网公司认可涉案报道在其网站媒体(××)上刊载的事实,并陈述其在收到律师函后删除了相关报道,腾湘公司陈述其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删除了相关报道。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今日女报》第2652期A04版涉案报道有无侵害江河物业公司的名誉权,是否给江河物业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应否承担侵害名誉权的相关责任。(一)报社对发表的稿件应负审查核实之责,经审查,涉案报道主要内容包括刘某上班时间内与业主发生纠纷被推搡致骨折的事件经过,该部分内容基本属实;但报道仅通过电话采访“刘姓经理”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该采访过程真实性即作出刘某系江河物业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推定,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尤其是以《女保洁员上班时被业主推搡骨折算工伤吗》为标题,强调了刘某的工伤性质,并特别指出江河物业公司与刘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邀请律师进行评论,形成江河物业公司行为违法的结论,这是明显缺乏审慎态度的失实报道,主观上为了新闻“吸人眼球”,客观上致江河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符合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法律特征,可以确认涉案报道实际侵害了江河物业公司的名誉权。(二)报社和凤网公司作为涉案报道的撰写和报道单位,应当对江河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腾湘公司作为转载单位,基于对其他媒体的合理信任转载报道,转载信息与原发信息一致,后又及时删除报道,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江河物业公司要求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立即删除不实报道及通知其他媒体删除不实报道,因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已经删除涉案报道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媒体转载报道,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江河物业公司要求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消除不良影响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报社及凤网公司应当在《今日女报》同等版面及其运营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江河物业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江河物业公司要求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赔偿江河物业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但江河物业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及损失发生的合理性,也不能证明与报社、凤网公司的失实报道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湖南今日女报社、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在《今日女报》A04版及互联网网站“凤网”(××)上刊登经一审法院审核的向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致歉的公开声明;如逾期不履行前述义务,则一审法院将在湖南省的新闻媒体上择要刊登本判决,相应费用由湖南今日女报社、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承担;二、驳回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湖南今日女报社、湖南凤网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关于腾湘公司的转载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河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问题。腾湘公司基于对其他媒体的合理信任转载报道涉案文章,其转载信息与原发信息一致。腾湘公司转载时更换的标题《长沙一女保洁被业主推致骨折,住院30天无人无津》,是从报道中截取,未超出原文的内容。腾湘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及时删除报道,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腾湘公司不构成对江河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一审判决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江河物业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失认定问题。江河物业公司要求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赔偿江河物业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一审判决认定江河物业公司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及损失发生的合理性,也不能证明与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的失实报道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同。江河物业公司亦未提交其支付律师费、证据保全费的相关证据。故江河物业公司主张的相关损失及费用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江河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媒体转载报道涉案文章,其上诉要求报社、凤网公司、腾湘公司通知其他已转载媒体删除涉案不实报道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江河物业公司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一审判决报社及凤网公司在《今日女报》同等版面及其运营网站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江河物业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江河物业公司上诉要求在湖南省级以上媒体向其赔礼道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江河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长沙中电建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虹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盛 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