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吴昌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吴昌锁,刘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436204-2,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法定代表人:郑思全。被执行人:吴昌锁,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刘丽娜,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昌锁、刘丽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0326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326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