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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强云与周爱龙、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强云,周爱龙,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187号原告:毛强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礼军、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爱龙。被告: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贵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南路17号。主要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原告毛强云与被告周爱龙、湖北潜江驰宇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6元,减半收取1343元,由原告毛强云负担。审判员  张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