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3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正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3942号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陆集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何爱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射河南路顶盛公寓东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王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其杰,该公司盐城分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曹正国,男,50岁,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顶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正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62元,减半收取19031元,由原告江苏鑫鹤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季 东审判员 孙海滨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