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方桂俭与王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桂俭,王洪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69号原告:方桂俭,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西县。被告:王洪锐,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阳西县,住阳西县城富和新城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卫娜,广东格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桂俭与被告王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方桂俭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桂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原��方桂俭负担。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应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