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生委与被执行人唐良元、罗乙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唐良元,罗乙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子亮,系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唐良元,男,汉族。被执行人罗乙秀,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唐良元、罗乙秀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石岩头镇计生征决字[2015]年第X18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蒋汉民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