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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三里屯恒信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辉县市三里屯恒信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11民初1368号原告: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牧野区北环农产品水产大世界9区2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学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帅,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倩倩,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辉县市三里屯恒信纸箱厂,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孟庄镇三里屯村。法定代表人:刘惠文。原告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辉县市三里屯恒信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协商调解,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新乡市升贸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侯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