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新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新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8号华韵城市海岸商业裙楼2楼。被执行人刘新益,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湘01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新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