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晓芹与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晓芹,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41号申请人:段晓芹,现住呼和浩特市。被申请人:王利平,现住呼和浩特市。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负责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段晓芹与被申请人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险单号为×××的保险金额22万元承担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段晓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光审 判 员 康亚红代理审判员 马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泽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