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与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占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825号原告: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浔美社区鲤城小山皮件厂厂房一层至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50319909B。法定代表人:潘瑞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占建忠,男,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浯村组**号,现住泉州市鲤城区。原告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占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泉州佳鸿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实达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