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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雷、周桂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王春雷,周桂琴,王和平,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1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23号。法定代表人程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春雷,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周桂琴,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号太湖明珠发展大厦30F。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春雷、周桂琴、王和平、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王春雷、周桂琴确认结欠黄思园律师费、截至2015年8月25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合计3398.607364万元及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0.4%为标准,自2015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款由王春雷、周桂琴于2015年9月18日前向黄思园归还;二、对于王春雷、周桂琴的上述付款义务,黄思园有权就周桂琴提供抵押担保的锡房权证字第WX1000735413、WX××18、WX1000735419、WX××20、WX1000735421、WX××22、WX1000735424、WX××25号及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锡房权证字第WX1000490444、WX××30、WX1000490429、WX××16、WX1000490420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内优先受偿;三、王和平、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865元,由王春雷、周桂琴、王和平、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黄思园预交,王春雷、周桂琴、王和平、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前支付黄思园)。黄思园将(2015)锡滨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现由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案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春雷、周桂琴、王和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强制拍卖了被执行人润地利科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890-609、1808、2806、3001、3002、3003、3004、3006、501、507、508、608、907、505、506、509、510、511、612、1001、2001、A、B、2A、2B、2C、3A、3B、3C、4层房屋产权,以上房产于2017年3月3日拍卖成交,拍卖成交总价18692.3万元,本院将以上拍卖款依法向各抵押权人进行了分配,本案在以上30套房产拍卖款中分配执行款8215000元,以上款项扣除执行费68475元后余款8146525元发还申请人。本案已经执行到位8146525元(其中诉讼费105865元、本金8040660元),未执行到位的律师费、截止2015年8月25日的本金、利息为25945413.64元及利息损失7754795元(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0.4%为准,从2015年8月26日起算至2017年03月03日止)及以169593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20.4%为准,从2017年03月0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在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同意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锡滨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燕助理审判员  石志如人民陪审员  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伟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