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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青先建与被告谢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先建,谢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272号原告:青先建,男,汉族,1970年4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谢志强,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青先建与被告谢志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青先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先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志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先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12.86元,减半收取1406.43元,由原告青先建承担。审 判 长  李浩凌审 判 员  何玉梅代理审判员  曾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