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庞小才、芦小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庞小才,芦小保,许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700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一楼。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桑安平,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小才,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芦小保,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许全军,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庞小才、芦小保、许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庞小才、芦小保、许全军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对被告庞小才、芦小保、许全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庞小才、芦小保、许全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2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亚华人民陪审员 宋 欣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