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东方一品三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6314129P。法定代表人高俊潮。被执行人陈建满,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陈建满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陈建满支付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4561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建满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建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鲍立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