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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金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金水,王建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天鹅中路。被执行人孙金水,男,1969年6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友,男,汉族,1946年4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孙金水、王建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