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涛、何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335号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7593K。被告:钱涛,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何山,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涛、何山金融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