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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涛、何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335号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兴定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7593K。被告:钱涛,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何山,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涛、何山金融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印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