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丽娜与郭庆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娜,郭庆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4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娜。被执行人郭庆鹏。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与被执行人郭庆鹏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依据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庆鹏将位于西安市韩北村幸福花园2幢1单元12层2-11204号房屋交由其使用,本院于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丽娜从未到庭,本院多次拨打申请执行人王丽娜预留的联系电话,但均提示电话停机而无法联系。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王丽娜预留的联系地址,向其发出传票,其亦未到庭。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系交付特定物,因申请执行人无法到场故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