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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6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陶书文、郑秀云与陶金江、陶金海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书文,郑秀云,陶金江,陶金海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6民初240号原告:陶书文,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和龙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警察,现住和龙市光明街乐园社区一组。原告:郑秀云,女,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光明街乐园社区一组。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翠永,吉林花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金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民惠街向阳社区五十一组3-6号。被告:陶金海,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和龙市自来水公司职员,现住和龙市文化街文兴社区四十一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云,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书文、郑秀云诉被告陶金江、陶金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书文、郑秀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书文、郑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陶书文、郑秀云负担。审 判 员  韩梅花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慧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