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锦华与黄法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华,黄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华,男,汉族,1946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法康,男,汉族,1948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锦华与被执行人黄法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1625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黄法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锦华返还猪栏。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黄法康于2017年6月13日已返还猪栏,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20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志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