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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3087陈国华与唐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华,唐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华,男,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唐银美,女,1976年9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陈国华与唐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3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唐银美于2017年5月1日之前归还陈国华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国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银美提出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现金4000元(已兑现),余款8000元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被执行人唐银美缴纳的履行款交款票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唐银美提出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现金4000元(已兑现),余款8000元在2017年春节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愿意接受,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359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